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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0.12.25第二届人造板标委会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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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一、为了优化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人造板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管理、教学和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的广大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人造板行业技术进步,使人造板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林业局领导,从事全国人造板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三、标委会的专业范围主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木质层积材、木质复合材、人造板饰面材料及饰面人造板、木材工业用胶粘剂。

工 作 任 务

四、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五、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修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

六、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七、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标准性质的建议。 定期复审执行中的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八、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林业局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调查和分析现行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书面报告;承担本专业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及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等工作;办理有关标准技术咨询和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及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推荐奖励项目。

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人造板技术委员会(ISO/TC89)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并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组 织 机 构

十一、标委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管理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及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有相应比例。

十二、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提出,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标委会委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以连聘连任,聘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

十三、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顾问1人。

十四、标委会委员,由本专业有关单位推荐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请有关部门解聘并重新推荐人选,经国家林业局审核,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聘任。

十五、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审查标准和讨论工作时,有权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十六、标委会设单位委员,其代表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应向标委会交纳会费。

十七、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应是木工所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受该所领导。
    秘书处设专、兼职人员2-3人。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十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各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保持联系。

工 作 程 序

十九、标委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和复审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局。

二十、标委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标准负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标准起草组。

二十一、标准起草组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有关委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广泛征求意见(为时约一个月)。标准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二十二、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初审后,在标准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必要的附件)分送审查委员和同行专家。

二十三、在标准审查中,当审查意见经协商仍不一致时,可进行表决,但必须有参加审查成员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二十四、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标准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查认可后,交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

二十五 、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工作,安排下年计划。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经 费

二十六、标委会制定、修订标准的经费,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按年度计划项目予以划拨。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通过预算上报,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林业局拨款及有关方面筹集。

附 则

二十七、标委会的代号为CSBTS/TC198。

二十八、本章程自2000年12月25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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